【蔣大智綜合報導】
毒駕、酒駕、精神暴怒駕駛,他隱形存在於每天來往與馬路的車輛,台灣不少人,曾被這類「汽車隱性炸彈」炸死炸傷。最痛心地案例,就是發生在2025年5月19日下午4時4分左右,七十八歲余姓駕駛人,駕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高速衝撞停等紅燈的機車及放學人潮,造成三死十二傷。被這顆隱性汽車炸彈炸死的有三個人,分別是四十歲洪姓機車女騎士、兩名國一女學生。最後,連駕駛自己都重傷不治,留下一堆問號改大家。社會大眾不解的是,為什麼這個人會用這種自殺炸彈式的攻擊,撞死無辜的孩子。有人說是這個人有路怒症、有的說是認為反應不及,接下來這篇文章要從精神面、法律面以及臺灣汽車駕駛鑑定定改進方面,去看這則事件,希望給閱讀者一點參考。
三峽車禍3死!國中生放學赴現場淚悼好友「後悔沒有多聯絡」 | 太報(廖瑞祥攝)| LINE TODAY
汽車炸彈發生原因:不確定殺人故意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2025年7月14日偵結此案,檢方認定具「不確定殺人故意」罪嫌重大,但余男已傷重不治,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處分不起訴。從法律觀點看。不確定殺人故,意指行為人雖然不確定一定會導致他人死亡,但他預見到這個可能性,並且接受這個結果的發生,仍然繼續做出危險行為。換句話說,就是:「我知道這樣做可能會讓人死,但我無所謂!!」,新北地檢署調查駕駛者車況、健康等因素,發覺案發前這人並無異樣,神智清醒仍高速駕車衝撞人群,具「不確定殺人故意」,罪嫌重大,但因最後這人自撞分隔島傷重不治,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處分不起訴。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為什麼說是故意殺人
外界曾質疑駕駛可能是因為煞車被外物卡住、在車上吃粉圓冰導致失控,但檢警調查後發現,肇事車輛Event Data Recorder(事件資料紀錄器,簡稱EDR)因無從判讀,無法確認肇事相關性,檢方自余翁行車紀錄器影像估算,事發前時速曾高達104.6公里,並有向右閃避,再往左轉拉回車道中央的駕駛行為,全程僅有車內音樂聲,余翁全程均未出聲,也不曾煞車,粉圓應是猛烈撞擊後才傾倒往前散落,這人車輛機械並無異常,他本身也無酒駕、毒駕,雖有慢性病,但不足以影響其意識,案發前行車路線也正常,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仍處於正常狀態。另外,這人長年居住、出入該區域,對週遭環境及行進路線熟悉,案發前正值學校下課時間,仍以超過100公里時速高速行駛,足認已萌生其危險駕駛行為將造成傷亡,綜觀全部證據,因此人認定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為什麼會有自殺式駕駛?
三峽車禍肇事駕駛人,以「自殺式」方式開車撞人,根據精神科醫師觀點來看,疑似患有「路怒症」,有這種症狀的人,其實自己沒發現。路怒症又稱「陣發性的暴怒」平常看似溫和的人開車,但是道路上面遇到塞車、被追車時,會容易感到挫折,認為自己為什麼沒辦法控制,當發生受挫或情況失控,需針對駕駛、行人言語侮辱、肢體威脅等衝動行為宣洩情緒。當一個人以自殺式方式開車撞人,通常涉及極端絕望、憤怒與心理扭曲。他們可能因重大打擊感到人生無望,並將內在痛苦轉化為對外攻擊。有些人患有失調、重度憂鬱精神疾病者導致妄想與衝動行為;也有人因長期被社會邊緣化,產生報復社會的念頭。部分案例受媒體暴力報導或模仿效應影響,想藉極端行為獲得關注或「震撼社會」。這類行為通常是自殺與他殺心理交織的結果,非單一因素造成。早期辨識出駕駛者暴力言論、憤世嫉俗等等心理警訊,提供心理支援,是預防悲劇的關鍵。
如何預防隱形汽車炸彈
不管我們道路交通動線如何改革,我們行人永遠都無法從眾多的車子中,辨識出鴐駛人的情緒,找出真正的「隱形汽車炸彈」,唯一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在領駕照之前辨識出,是不是有駕駛人精神方面的隱形疾病。參考各國作法,針對駕駛人精神狀態的鑑定,如思覺失調、憂鬱症、躁鬱症、路怒症..等,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辨識是否具備穩定精神狀態,有助於預防危險駕駛與攻擊型事故。
各國做法總覽(精神健康相關)
🇩🇪 德國:MPU 心理醫學評估制度,針對酒駕、毒駕或精神異常行為者,強制進行 MPU 評估。包含問卷、認知測試、心理面談,未通過者不得持照。
🇬🇧 英國:強制申報與醫師通報制度,駕駛人須主動通報精神或神經疾病,醫師可通報病患不適宜駕駛,違者可受罰。
🇦🇺 澳洲:條件式駕照與精神病歷追蹤,病情穩定者可獲條件性駕照,須定期複查。用藥副作用與衝動控制皆納入評估。
🇨🇦 加拿大:醫療與交通監管雙軌,醫師需主動評估病人是否適合駕駛。依據風險等級決定是否可持照或限制。
🇫🇮 芬蘭、🇩🇰 丹麥:強制醫師評估制度,患有精神疾病或用藥者,須由醫師出具駕駛能力證明。不適合者不得核發或更新駕照。
🇹🇼 台灣:自我申報+醫師證明,申請駕照時需體檢並申報精神疾病。重大事故後可經司法精神鑑定決定是否吊照。
臺灣汽車駕駛精神鑑定改進空間表
面向 | 台灣現況 | 國際作法 | 問題與改進空間 |
---|---|---|---|
精神健康申報制度 | 採自我申報,無強制驗證 | 英國、加拿大等國設有醫師通報制 | 缺乏交叉核查與法律約束,易有高風險個案漏網 |
駕駛人精神評估工具 | 無統一標準或規範工具 | 德國有 MPU、澳洲有認知與精神測試規範 | 無客觀測量指標,精神鑑定欠缺一致性與科學依據 |
高風險個案管理 | 精神病史僅需開立醫師證明,無後續追蹤 | 加拿大、北歐有分級監控、定期回診複評 | 精神病復發風險高,台灣無動態監測與條件性駕照制度 |
事故後精神鑑定介入 | 僅特定嚴重事件才啟動司法鑑定 | 多國採醫療機構與交通機構聯合通報與干預 | 缺乏制度化處理流程與前端預警機制 |
有哪些改進方向?
1. 建立醫療通報制度(Mandatory Reporting),立法明確規定,醫師若診斷患者的精神狀態可能危及駕駛安全,應依法通報監理機關。借鏡英國 DVLA 與加拿大醫師責任制度,可保障病患隱私同時兼顧公共安全。
2. 引入「條件式駕照制度」,精神病史者若病情穩定、服藥無副作用,可申請條件性駕照(限制駕駛時段、車種、區域等)。需定期由醫師或精神科專業評估駕駛適能,如無法通過即吊照。
3. 制訂標準化精神健康鑑定指引,整合精神科、交通安全專家制定心理與認知測試標準(如 MMPI、Trail Making Test、反應測試等),建立「精神適駕能力評估工具包」,供醫院或監理單位使用。
4. 成立跨部門精神風險通報平台,整合交通部、衛福部、警政署、法院等部門建立資訊共享平台,精神病院若發現潛在風險駕駛人可上報,法院可在處理家庭暴力或自殺未遂案件時,主動通報交通機關。
5. 導入駕駛模擬器評估機制,針對疑似精神異常或歷經重大事故的駕駛人,提供駕駛模擬器測試作為行為觀察輔助,補足紙本心理測驗與臨床面談無法評估的實際風險。
可能會遇到什麼難題?
挑戰 | 建議應對方式 |
---|---|
醫師擔心通報後影響醫病關係 | 立法保障醫師通報權益與責任免責 |
行政成本與評估人力不足 | 分階段推動、先從高風險駕駛族群試行 |
社會對精神病污名仍重 | 強化精神健康教育與媒體宣導,減少歧視與誤解 |
個資與隱私保護疑慮 | 僅限跨機關授權平台查詢,設權限與稽核制度 |
臺灣汽車駕駛精神鑑定還缺什麼?
台灣目前針對駕駛人精神健康的管理仍屬於初階階段,過度仰賴自我申報與醫師開立證明,欠缺客觀評估機制與制度性通報配套。與歐美等國相比,在以下幾點有明顯落差:
- 缺乏強制醫療通報與多方審核制度
- 沒有條件駕照制度可靈活管理有精神病史者
- 缺乏系統化的精神鑑定標準與工具
- 事故後干預與精神鑑定流程未制度化
臺灣汽車駕駛精神鑑定總論
台灣在駕駛人精神健康鑑定的政策上已有初步制度,包括體檢、自我申報與醫師證明,但與多數歐美或北歐國家相比,仍有不少制度層面的差距與可改進處。在制度性改進方面,首先應建立醫療通報制度,透過立法明確規定醫師若診斷患者的精神狀態可能危及駕駛安全時,必須依法通報監理機關。這樣的制度可以借鏡英國DVLA及加拿大的醫師責任制度,不僅保障病患隱私,也兼顧公共安全,有助於及早發現並管理潛在風險駕駛人。
其次,應引入「條件式駕照制度」,讓有精神病史且病情穩定、服藥無明顯副作用的駕駛人,能申請具有限制駕駛時段、車種或區域的條件性駕照。同時,必須安排定期由醫師或精神科專業人士評估其駕駛適能,若評估未通過,則予以吊銷駕照,確保行車安全。
此外,制訂標準化的精神健康鑑定指引亦為重要措施。這應由精神科及交通安全領域的專家共同整合制定心理與認知測試標準,例如MMPI、Trail Making Test及反應測試等,並建立一套「精神適駕能力評估工具包」,供醫療機構與監理單位使用,提升鑑定的科學性與一致性。
為了加強跨部門合作,應成立精神風險通報平台,整合交通部、衛福部、警政署及法院等相關單位資訊共享。精神病院若發現疑似高風險駕駛人,能及時上報;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或自殺未遂案件時,也可主動通報交通機關,形成有效的預警與介入機制。
最好能導入駕駛模擬器評估機制。針對疑似精神異常或經歷重大事故的駕駛人,透過模擬器測試觀察其實際駕駛行為,作為心理測驗與臨床面談的補充,彌補傳統評估工具無法完整掌握的風險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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